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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12條

菸草種植申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菸草管理機構對其種植之申請, 應不予許可。 一、專賣機關從業人員。 二、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被處分未滿二年者。 三、自然條件不適於種植菸草者。 四、種植之土地或乾燥設備及貯藏室之設置地點,超過申請人戶籍所在地 鄉鎮區域邊界五公里以上者。 五、在兩地重複申請種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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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