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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14條

菸草管理機構為應公賣局菸葉產銷需要,得在菸草種植人許可面積外,另 以委託面積委託其種植菸草,其標準依左列各款核定之: 一、菸草種植人有相當勞力者。 二、接受輔導產菸成績優良者。 三、具有適宜種植菸草土地者。 四、原有乾燥設備尚有容量者。 委託面積有效期間以當年期菸作為限,期滿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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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