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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33條

菸草本圃不得間作,但菸稻糊仔耕作或經公賣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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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