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 第36條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36條

菸草種植人有合耕人者,檢查菸田時應按其許可面積分別檢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