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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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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74條
乾燥設備災害等級按左列規定區分之: 一、一級災害:損失或燒毀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二、二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三、三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四、四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五、五級災害:損失程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前項各級災害程度百分比金額,應依上一年期各菸葉廠成本調查加權平均 每棟乾燥設備金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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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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