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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80條

菸草種植人所種植之菸草或設備,因被盜竊應立即詳細報告治安機關及當 地菸草管理機構。 前項之損失,經菸草管理機構查明屬實者,得作為種菸成績考核之依據, 但不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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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