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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鄉(鎮市區)戶口普查所組織規程 第2條

鄉 (鎮、市、區) 戶口普查所 (以下簡稱本所) 辦理戶口普查時,應同時 辦理住宅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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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