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 第10條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10條

酒精製造人產製變性酒精時,應在酒精工廠或酒精儲藏場所內為之,並應 整批變性,儲藏備售。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