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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23條

酒精用戶將酒精運達使用場所時,應申請主管分局派員監視其使用,或依 照第三條第二項之酒精變性標準所規定之各種變性劑及用量,選定一種變 性方法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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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