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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 第5條

中央銀行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之受款地區國別欄或匯款地區 國別欄均可填寫大陸地區,指定銀行製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買賣匯水 單或其他交易憑證上可填寫大陸地區受款人或匯款人之姓名、地址,但須 註明「大陸匯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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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