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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 第7條

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辦理情形 (含筆數及金 額等) 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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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