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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第11條

支援實施經過,由支援及被支援單位,分別轉報其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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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