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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 (市) 警察局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分別會同相關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 (市) 警察局另訂支援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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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