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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成之。 所務委員會之召開,應依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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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