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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所依戒治業務之需要,分設下列委員會: 一、社工指導委員會。 二、輔導指導委員會。 三、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 熱心人士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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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