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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 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女所。 五、衛生科。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十、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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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