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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辦事細則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承總經理之命,統籌督導本公司各項清理業務。 二、審核各業務單位承判(核)文稿。 三、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五、主管業務報告之撰擬。 六、清理資產相關爭訟事件之處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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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