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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3條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彌補虧損後之盈餘,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其餘按下列分配: 一、分配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二年度起分配航港建設基金百分之三十。 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四、分配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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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