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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公營事業機關及學校人事管理人員審查標準

一句話看懂
臺灣省公營事業機關及學校人事管理人員審查標準規範公營事業機關及學校人事管理人員的資格、選任、陞遷、獎懲等事項,以確保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專業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2-23・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
一、公營事業機關甲等人事室主任,自簡任八級起敘,最高敘至簡任四級 ;乙等人事室主任比照人事室薦任主任審查 (薦任九級至一級) ;丙 等人事室主任比照人事室委任主任審查 (委任四級至一級) ;人事管 理員仍照規定辦理 (委任五級至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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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公營事業機關甲等人事室課長、專員均自薦任十級起敘,最高敘至薦 任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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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公營事業機關人事室主任、課長、股長,比照主任科員審查;課員比 照科員審查;佐理員、辦事員比照助理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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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公營事業機關人事室課長,組織規程中明定為薦任或委任者 (如基隆 港務局高雄港務局人事室課長等是) ,委任者、比照主任科員審查, 薦任者,自薦任十級起敘,最高敘至薦任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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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學校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挾照本部核定官等分別比照規定審查, 組員比照科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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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公營事業機關及學校人事機構內薦任主任課員、股長、課員、組員, 仍適用中央地方機關設置薦任科員原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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