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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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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