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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19條

委員會議事紀錄,應分機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由省政府主 席及秘書長簽署。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之普通部分,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 ,紀錄如有錯誤、遺漏,得於次期會議宣讀時提出更正。議事紀錄之機密 部分,於次期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經宣讀無誤或更正後, 即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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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