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
› 第19條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19條
委員會議事紀錄,應分機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由省政府主 席及秘書長簽署。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之普通部分,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 ,紀錄如有錯誤、遺漏,得於次期會議宣讀時提出更正。議事紀錄之機密 部分,於次期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經宣讀無誤或更正後, 即時收回。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