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9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退休或資遣人員如再任職各機構或公職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計算撫卹金時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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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