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4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條

各機構人員在適用本辦法之省營事業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 一 年滿六十歲者。 二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三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前項申請退休條件,遇機構裁併、裁撤,或經本府專案簡併組織時,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年齡得提前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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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