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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府為處理有關法制業務及協助監督縣 (市) 自治立法事項,設法規委員 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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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