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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府為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宜,分十二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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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