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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下列事項應經省政府委員會議之決定: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本府所屬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涉及各組、室、會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四、主席交議事項。 五、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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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