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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第7條

本府置組長、參議、專門委員、科長、技正、秘書、編審、專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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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