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4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其含義如下: 一、年用法 自每年枯水期後水庫水位最低時期蓄水利用,至次年枯水期 後,水庫存水用罄為止。 二、蓄水運用週期 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底止。 三、蓄水利用運轉 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灌溉、給水與發電三功能之需要 。 四、防洪運轉 經由溢洪道放水之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 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蓄水量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水量之豐枯情形,分上限、下限及嚴重下限三種。 六、上限 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七、下限 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庫之和處於缺水狀態之水 量。 八、嚴重下限 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嚴重缺水 狀態之水量。 九、基準供水量 一年中本水庫各用水標的依下限以上至上限未滿之年平 均蓄水量情況,所擬定之各旬計畫基準分配供水量。 十、颱風情況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八小時仍未解除者。 十一、豪雨情況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水庫集水地區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 西南氣流之豪雨。 十二、緊急情況 發生可能危及壩體安全的各種內在及外在因素,其情形 如下: (一) 水庫水位陡升。 (二) 壩身含水量近於完全飽和。 (三) 壩體或基礎產生管湧陷穴或遭淘蝕。 (四) 壩體滲流水夾雜泥砂或其他可疑之懸浮物。 (五) 壩體及其下游出現大量滲流,或排水滲流終止。 (六) 壩體發生或感受強度達四級以上之地震,造成壩址沉陷、龜裂, 或壩體不均勻變位、滑動。 (七) 壩體之上、下游坡面滑動。 (八) 水庫邊坡崩坍或因暴雨形成破壞性湧浪,造成壩體的侵蝕破壞。 (九) 溢洪道閘門操作機械故障。 (十) 溢洪道或出水工等大壩附屬結構物損壞。 (十一) 壩體或附屬結構物有進一步破壞之可能性。 (十二) 水庫觀測儀器讀數異常。 (十三) 其他。 十三、洪峰 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十四、洩洪總流量 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曾文電廠及河道放水道排 放之總放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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