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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規定各機關(構)、學校應編造之財產移接清冊及移交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應辦理之登記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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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