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第19條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9條

登記機關依本辦法辦理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應收取之登記費,由登記機關先行記帳,並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繳納。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