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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5條

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不動產以外之省有財產,原管理機關、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權利證明文件,移交業務接管機關、學校接管,由該機關、學校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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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