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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第6條

遺族領受撫卹金,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鄉鎮縣轄市長有配偶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撫卹金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由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由前項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人平均領受。但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鄉鎮縣轄市長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所定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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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