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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河川管理,係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及河防建造物之檢查與養護。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之測定及砂石可採區與禁採區之劃定。 三、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四、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及撤銷。 五、河川區域土地之管理。 六、治理計畫用地取得及其他有關河川行政事務管理。 七、防汛、搶險。 本規則所稱河川,係指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十六條之一
所稱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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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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