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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2條

河川公地經行政院核定為國有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使用,已依本規則許 可使用有案者,得繼續使用至公告劃出河川區域時為止。 河川公地劃出河川區域者,應撤銷許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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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