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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7條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農田水利會,經許可在河川區域內未登記 公地上施設建造物者,免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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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