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48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8條

管理機關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十日內逐項 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應即定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會勘 時申請人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或不符合規定時 ,駁回其申請案。 管理機關認為符合規定時,發給許可使用書。
AI 白話解釋
← 第47條看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