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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50條

河川使用費由管理機關徵收之。 中央管河川之河川使用費得委託縣(市)管理機關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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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