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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3條

灌溉餘水或排水應儘量設法再利用,並由管理機構,擬具計畫呈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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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