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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46條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6條
前條歲修計畫管理機構,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埤池:應注意造林,保林等水土保持工作並定期檢修。 二、圳路:導水路、幹支分線、給水路、排水路、補助水路、隧道、暗渠 、配水、量水等設備,每年至少應疏濬或整理一次並填補缺口保持完 整。疏濬取出之泥沙、雜草及淤集物,不得佔壓農田或堆集水路兩側 。 三、堤岸:每年應檢修一次並於外堤坡種植草木。 四、其他建造物應定期檢查維護並予必要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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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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