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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8條

灌溉設施如有重大災害,必須緊急搶修時,應由管理機構報請當地縣市政 府,督導鄉鎮公所及警察機關予以協助,並參照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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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