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0條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0條

石門區自來水廠所屬埔心中心處理廠及各獨立水廠所需公共給水量,在各 灌溉渠道通水期中,應由有關水利會,按照本水庫搭配水廠之配水量配出 。在渠道歲修或特殊情況下斷水時,另訂緊急供水方案執行之。 水廠使用各水利會渠道,應負擔部分運用養護費用,其負擔標準由有關單 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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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