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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2條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2條
灌溉運用期內,遇有緊急事件發生而影響灌溉運用時,應由北水局與水利 會雙方事先指定第一、二、三全權負責人各三人及電話號碼,以便聯絡處 理。 處理前項緊急事件如用電話聯絡時,應先作成電話紀錄,並於二十四小時 內補正式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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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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