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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6條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6條
每年六月至十月底間,石門發電廠應按下游公共給水及灌溉需要之水量發 電。水位超出規線上限時,應視實際情形儘量增加發電。水位低於嚴重下 限時,應嚴格依照公共給水及灌溉需要水量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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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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