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8條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8條

每年自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防洪運用期間,在此期間內第一次洪水來 臨前,水位應儘可能降至規線上限標高以下,如水位因攔蓄洪水而升高至 標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上時,在次一洪水來臨前,應儘可能降低至標高二百 四十公尺以下。但八、九月份,在中央氣象局預測颱風有襲臺可能時,水 位以溢洪道洩降至標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再利用發電及永久河道放水 口洩放,儘可能降至標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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