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條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條

本水庫之運用,應協調各功能需要,以獲致各大綜合效益,並以年用法為 基準,即自每年洪水期後,蓄水滿庫,經一年蓄放,至次年洪水期後復歸 滿庫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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