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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0條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0條
本水庫如有洩洪必要時,應在洩洪一小時以前將洩洪時間及可能洩洪量由 水庫管理中心主任或運轉課課長,並通知水利處及桃園縣警察局防救中心 。但為每秒六百立方公尺以下之調節性放水時,得不予通知。 水利處接獲北水局洩洪通知後,應即轉知警察暨新聞機關、台北市政府工 務局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洩洪開始後水利處及北水局,仍應隨時密切聯 繫,並由水利處將水庫洩洪情況繼續轉知上列各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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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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