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 第9條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9條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任期屆滿,請領退職酬勞金,如其任公職合計滿二十五年以上或滿六十歲任公職滿五年以上者,得比照一般退休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儲存。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