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縣(市)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 第5條

臺灣省縣(市)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處置秘書一人,承主任、副主任之命,綜核文稿及交辦事項,組長二人 ,主管各該組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分 辦各項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臺灣省縣(市)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