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縣(市)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 第7條

臺灣省縣(市)戶口普查處組織規程 第7條

本處主任、副主任由省戶口普查處派兼,其他工作人員由主任派兼,冊報 省戶口普查處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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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