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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第8條

申請租約續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原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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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